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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發布《食品用益生菌通則》團體標準的通知

    2022-06-17

    食品用益生菌通則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食品用益生菌的基本要求、菌株水平要求、生產過程要求、技術要求、貯存和運輸、在 食品中的應用及標簽標識。本文件適用于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的益生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4789.3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雙歧桿菌檢驗 GB4789.3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乳酸菌檢驗 GB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益生菌 probiotics 當攝取足夠數量時,對人體健康有益的活的微生物。
    3.2 食品用益生菌 probioticsforfooduse 可用于食品中的一種或多種益生菌,經發酵、富集、干燥或不干燥、混合或不混合、包裝等工序制成 的食品原料。
    4 基本要求 
    4.1 食品用益生菌菌種(株)應是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種(株)。4.2 食品用益生菌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
    4.3 食品用益生菌用于食品(包括特殊食品),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 菌株水平要求 
    5.1 評價要求 
    5.1.1 應在菌株水平進行鑒定、安全性評價和健康作用評價。 
    5.1.2 應根據菌株特性,確定評價項目和方法(可參見附錄 A)。應使用國家規定或國內外認可的評 價方法。 
    5.1.3 企業可自行或委托國內外相關機構進行研究和評價。
    5.1.4 保健食品用原料菌種的安全性評價、益生菌類保健食品功能評價,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 菌種(株)鑒定、命名及保藏
    5.2.1 菌株鑒定 根據目前已有的技術,基于表型及基因測序技術鑒定到菌株水平。5.2.2 菌種分類學地位及命名 5.2.2.1 菌種分類學地位的確定可采用國際認可的最新的鑒定方法,并使用最新的分類學名稱。菌 種的命名應與通用的、科學的名稱一致。 
    5.2.2.2 細菌的分類和命名應遵循原核生物分類學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CommitteeonSystem- aticsofProkaryotes)的規定,并符合原核生物國際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CodeofNomenclatureof Prokaryotes)的要求。藻類和真菌的分類和命名應遵循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ofNomenclatureforAlgae,Fungi,andPlants)的規定。 
    5.2.2.3 當微生物菌種發生分類學地位變化時,應按照最新的分類學地位變更菌種名稱。5.2.3 菌株保藏 菌株應保藏在公認的菌種保藏中心。 
    5.3 菌株生物特性評價 
    基于益生菌用途的評價,應根據菌株情況確定評價項目及方法。益生菌菌株生物特性評價方法見 附錄 A。 
    5.4 菌株安全性評價 
    應根據菌株安全食用歷史、國內外研究、批準、應用等情況確定評價項目和方法。評價項目包 括:抗生素耐藥 性、致 病 性、溶 血 性、產 毒 素、其 他 活 性 物 質 等。益 生 菌 菌 株 安 全 性 評 價 方 法 見 附 錄 A。
    5.5 菌株健康作用評價 
    以體外試驗、動物試驗為參考,以人體試驗為重要依據。確定菌株健康作用的相關性應在統計學 或生物學上具有顯著意義。菌株健康作用評價方法見附錄 A。 
    6 生產過程要求 
    6.1 應建立菌株檔案資料,包括來源、歷史、篩選、鑒定、保存方法、數量、啟用時間、傳代次數等完整 記錄。 
    6.2 原始菌株經鑒定后,應及時采用凍干或液氮等方式保存。保存的菌株應設置適宜的保存期限,到 期應重新篩選、復壯,再保存。 
    6.3 應制定培養基的配方、投料、補料、滅菌、培養、取樣等工藝要求,控制微生物污染水平。 
    6.4 菌株發酵培養、標準化等生產過程使用的,以及為保證菌株在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存活所添加 的原料,應符合相應的食品標準和有關規定。 
    6.5 每批原始種子批投產前,應確認菌株特性和純度。 
    6.6 應根據菌株特性、生產工藝等,建立防止微生物、化學、物理污染的管理制度。
    7 技術要求 
    7.1 食品安全要求 應符合相關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法律法規要求。
    7.2 感官要求
    7.3 活菌數要求 
    應根據菌株特性、包裝材料、貯運條件等,綜合評價食品用益生菌保質期內的穩定性。應在產品標 簽標示的貯存條件相同的溫度條件下進行穩定性試驗。食品用益生菌
    的活菌數應符合表2的規定。
    8 貯存和運輸
     8.1 應根據產品特性選擇適宜的貯存條件。粉末或顆粒狀產品宜在低溫、密封、避光容器中貯存。液 體產品宜在密封、避光容器中貯存,并可根據產品特性置于冷凍或冷藏環境貯存。 
    8.2 應根據產品特性選擇適宜的運輸工具和運輸條件。
    9 食品用益生菌在食品中的應用 
    9.1 基本要求 益生菌應用于食品時,應符合相應類別食品產品標準及法規要求,應用于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嬰 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添加了益生菌的產品,不宜規定菌落總 數指標,有現行國家標準規定的,按現行標準執行。含益生菌食品的保健功能聲稱應符合相關規定。 
    9.2 益生菌在食品中穩定性試驗的要求 宜根據食品用益生菌的穩定性及應用的食品類別特性、包裝材料、貯運條件等,綜合評價含益生菌食
    品在保質期內益生菌的穩定性,在與成品標簽上標示的貯存條件相同的溫度條件下進行穩定性試驗。 
    10 標簽標識 
    10.1 食品用益生菌和含益生菌食品的標簽均應符合 GB7718的要求。 
    10.2 食品用益生菌的產品名稱可標示為“食品用益生菌”“食品加工用菌種(益生菌)”或等效名稱。含益生菌食品可標示為“益生菌××”或“含有益生菌××”等。
    10.3 食品用益生菌和含益生菌食品均應標示菌種的中文名稱和菌株號,也可標示為“益生菌(菌種中 文名稱和菌株號)”,宜同時標示菌種拉丁學名。菌種名稱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當微生物分類學發生 變化而導致同一菌種的國際分類學命名與國家允許使用的菌種分類學命名不一致時,應標示國家規定 的菌種名稱,可同時標示最新的分類學名稱。 
    10.4 食品用益生菌和含益生菌食品均應標示在保質期內的益生菌活菌數量。推薦含益生菌食品在 保質期內益生菌活菌數量≥107 CFU/g(mL),如科學證明達到預期效果所需的數量少于上述推薦量, 則可使用經科學證明的活菌數量。通過食用含益生菌食品攝入的活菌數量應不低于科學證明達到預 期效果所需的數量。 
    10.5 不含活菌(益生菌)的產品,不應以“食品用益生菌”“食品加工用菌種(益生菌)”“益生菌××” “含有益生菌××”或其他等效名稱命名。 
    10.6 含益生菌食品宜標示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如需沖調食用的粉末或顆粒狀含益生菌食品宜提 示沖調時的水溫范圍。宜提示“如正在服用抗生素,建議食用含益生菌食品與服用抗生素時間間隔2 小時及以上”。 
    10.7 益生菌應用于特殊食品時,其標簽標識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文章來源: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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