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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延續注冊產品恢復原產品名稱問題

    2022-04-13

      2019111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其中第四部分第(二)條第5款規定已獲得批準證書的保健食品,其產品名稱除不符合本條款規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關規定的,申請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請保留原產品名稱。為妥善解決注冊人的訴求,做好政策的順利銜接,在《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實施后(201671日)至《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發布(20191112日)期間,原產品通用名以原料或原料簡稱以外的未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但是符合命名指南其他相關規定的,延續注冊時按照審評意見要求變更通用名的,注冊人可按照變更程序提出恢復原產品名稱申請,經審評審批符合要求的同意恢復原產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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