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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DA關于黃明膠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5-11-26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黃明膠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724號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黃明膠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請示》(魯食藥監食生〔2015〕14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黃明膠、鹿角膠和龜甲膠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4〕570號)的有關規定,黃明膠可作為有傳統食用習慣的普通食品管理。生產經營黃明膠作為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11月23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黃明膠、鹿角膠和龜甲膠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衛辦食品函〔2014〕570號

    山東省衛生計生委:
      你委《關于黃明膠等膠類產品是否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請示》(魯衛食安監督字〔2014〕10號)收悉。經研究, 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黃明膠可作為有傳統食用習慣的普通食品管理。生產經營上述食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二、鹿角和龜甲不屬于我委2013年第7號公告范圍,鹿角膠和龜甲膠是傳統中藥材,均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版),作為普通食品使用尚無足夠的科學依據,因此暫不宜作為普通食品使用。
      專此函復。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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