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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1起,保健食品不允許貼牌生產

    2016-07-12

      7月1日起,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的《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辦法》要求企業對屬于備案的產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有明確的材料標明,監管部門對企業可進行備案管理監督。
      《辦法》同時明確,備案主體必須是生產企業,不允許保健品貼牌生產。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虛假、夸大或者絕對化的詞語,明示或者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等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同一企業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冊或者備案不同名稱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稱注冊或者備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辦法》還規定,保健品注冊審評涉及的試驗和檢驗工作必須要由國家食藥監總局選擇的符合條件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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