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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營養強化劑和新食品原料雙屬性物質的使用、標識與申報解讀

    2022-07-07

            有些物品既可以作為營養強化劑,又是新食品原料,企業在申報和使用時有很多困惑。事實上作為營養強化劑和新食品原料,其質量規格和使用要求各有不同,為此,我們梳理了一些既屬于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屬于新食品原料的物質,分析了使用和標示方法,此類物質該如何申報。
            既是食品營養強化劑又是新食品原料的物質
           例如:DHA、ARA、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和酵母β-葡聚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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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使用與標示
      對于既是食品營養強化劑又是新食品原料的物質來說,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的實際功能來使用并標示。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問答中指出,“對于部分既屬于營養強化劑又屬于新資源食品的物質,如二十二碳六烯酸、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花生四烯酸等,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其使用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如果作為食品原料,應符合新資源食品相關公告的規定。”
      當作為營養強化劑標示時,強化的營養素應當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其含量及營養素參考值NRV%(無NRV值的無需標識)(特殊膳食可選擇性標示NRV%)。其營養成分的標示(包括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等)應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GB28050-2011)中表1的要求執行。對于表1中沒有列出但本標準允許強化的營養物質,其標示順序應按照GB28050-2011的規定位于表1所列營養素之后。
      當作為食品配料標示時,應當標出公告中的食用限量和不適宜人群。
     
      當某一物質在國內還未被批準,本身既可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作為食品原料,該如何申報?
      新品種在選擇申報時,可以根據使用目的、適宜人群、使用范圍和用量來決定是申報新食品原料還是營養強化劑。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2013)及《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中指出,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以下物品: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屬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開發用于普通食品的生產經營,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申報批準。并且規定不屬于新食品原料申報范圍的有: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已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的;國家衛健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GB 14880中指出,營養強化劑是指為了增加食品的營養成分(價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營養素和其他營養成分。在我國,營養強化劑屬于食品添加劑,申報時應申報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食品原料與營養強化劑的相同之處在于,他們都沒有功能、功效,也不在食品中起到工藝作用,只提供營養。一些多糖或寡糖就符合這樣的條件,例如第一部分圖表所示。
      如果開發用于普通食品,適宜人群較多(譬如除孕期哺乳期婦女、嬰幼兒之外的人群均可以,或者不限制),使用范圍較廣(譬如適用于多類食品),可直接使用且(食)用量不低的,一般屬于新食品原料申報范圍。而營養強化劑允許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圍則比較窄,并需要證明工藝必要性和使用效果等。
      另外,依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2013),一種物質已經成功申報為營養強化劑,就不可以再申報成為新食品原料了。但相反,如果先申請新食品原料用于普通食品中,之后也有可能被批準成為營養強化劑,例如表中所列的酵母β-葡聚糖。
      新食品原料申報要完成成分分析、衛生學、毒理學安全性評價、風險性評估意見等報告,歷經企業答辯、專家評審、補正資料甚至現場核查以及公開征求意見等程序,申報材料要求和審核程序非常嚴格和復雜,成功與否與申報資料標準、規范的準備密切相關,應在申報之前進行預評估,以避免出現多次延期審查以及不予行政許可的情況。在國家衛健委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及實質等同名單中,北京中健天行醫藥有多款產品獲批,有豐富的成功申報經驗,會對申報的新食品原料進行全面評估及分析,提供經濟、可行、保障的申報方案,歡迎申報企業來電與我們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