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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名稱規范原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2017-07-25

      第一條  為規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命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注冊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產品名稱。
      第三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產品名稱由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產品名稱,且不得與已批準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產品名稱相同。產品名稱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規范的漢字”指《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字母、圖形、符號等。可同時標注英文產品名稱,但應與中文名稱有對應關系。
      產品名稱應當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認和識讀。通用名稱各部分內容不得分開標注。
      第四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商品名稱可以采用商標名稱、牌號名稱等,且不得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商品名或保健食品商標名相同。商標用于商品名稱的應符合商品名稱命名相關規定。
      商品名稱不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虛假、夸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詞語,如“金裝”“超級”“升級”“特級”“頂級”“極致”“超凡”“博士”“冠軍”“天才”“特效”“全效”“全面”等;
      (二)涉及預防、緩解、治療疾病的詞語,如“降糖”“減肥”“減重”“治療”“消炎”等;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益生菌”“易消化”“保護腸道”“增強免疫力”“強體”“強身”等;
      (四)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名門貴族”等;
      (五)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解的。
      第五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稱應當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使用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規定的類別名稱或者等效名稱。
      根據產品類別,通用名稱應按照如下規則命名:
      (一)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稱格式為“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產品類別名稱)”,例如: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無乳糖配方)。
      (二)全營養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稱格式為“特殊醫學用途+全營養配方食品”,例如:特殊醫學用途全營養配方食品。
      (三)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稱格式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產品類別名稱)”,例如: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肥胖手術全營養配方)。
      (四)非全營養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稱格式為“特殊醫學用途非全營養配方食品+(產品類別名稱)”,例如:特殊醫學用途非全營養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組件)。
      第六條  本規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