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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腎病臨床試驗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

    2018-01-26

      使用原則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10歲以上腎病患者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臨床試驗。
      本指導原則主要包括臨床試驗的試驗目的、受試者選擇、退出和中止標準、試驗樣品要求、試驗方案設計、觀察指標、結果判定、數據統計與管理等,為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的臨床試驗設計、實施、評價提供指導。
      本指導原則是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臨床試驗研究時需要考慮的一般性原則,供各方參考。除《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試行)》等相關法規文件中所規定的,不要求申請人必須強制執行。如果申請人根據所申請注冊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產品配方、營養特點、特殊醫學臨床效果和前期研究基礎,提出超出本指導原則的研究設計,并且能夠有充分的科學依據說明其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樣可進行臨床試驗研究并獲得認可。
      一、試驗目的
      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是為滿足腎病患者對營養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專門加工配制而成的食品。產品配方特點是在相應年齡段全營養配方食品基礎上,依據腎臟病病理生理特點,對部分營養素進行適當的調整,可以作為單一營養來源滿足腎病患者的營養需求。試驗目的主要是:
      (一)安全性研究
      主要識別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是否存在由產品本身及置營養管等造成的不良反應,以及與產品相關和(或)可能相關的其他不良事件或嚴重不良事件。
      (二)營養充足性研究
      驗證產品是否能為腎病患者提供合理、有效的營養素,維持良好的代謝狀況及人體所需各種營養成分的平衡,維持或改善腎病患者的營養狀況。臨床研究重點觀察腎病患者血液學營養指標和(或)機體成分等國際公認的營養學評價指標。
      (三)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研究
      證實產品有利于維持腎病患者腎功能、殘余腎功能等或(和)減少疾病相關的并發癥。
      二、受試者選擇
      (一)入選標準
      不同類型或同一類型的不同階段、不同代謝狀況的腎病患者對營養素和能量的需求不同,應根據產品配方特點和臨床研究目的合理選擇受試人群。為更好明確試驗用樣品的營養作用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在同一臨床研究中應盡可能納入相同類型的患者。建議受試者的入選標準為:
      1.年齡10歲以上,男女及民族不限;
      2.經臨床或(和)病理診斷確診為腎病的患者,且與試驗用樣品設定適用人群相同;
      3.可耐受腸內營養者;
      4.自愿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者。
      (二)排除標準
      符合下列任何情形,均排除進入試驗。
      1.不能耐受腸內營養的患者;
      2.有嚴重影響試驗用樣品消化吸收疾病的患者;
      3.正在使用其他可能影響試驗效果的營養制劑的患者;
      4.未簽署知情同意書;
      5.研究者認為不適于參加本研究的患者。
      三、退出和中止標準
      (一)退出標準
      1.試驗前事件或不良事件(AE);
      2.嚴重違背研究方案;
      3.失訪;
      4.受試者或其法律代表人(諸如父母或法律監護人)撤回知情同意書;
      5.研究終止;
      6.研究者認為受試者未能從研究中獲益,以及繼續參加研究將導致受試者面臨不可接受的風險;
      7.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二)中止標準
      1.試驗過程中出現嚴重不良事件;
      2.試驗中發現試驗方案有重大失誤,難以評價研究效應;
      3.試驗中設計好的方案,在實施中發生了重大偏差,再繼續下去,難以評價研究效果;
      4.試驗中研究者發現效果太差,甚至無效,不具有臨床價值;
      5.申辦者要求中止(如經費原因、管理原因等);
      6.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四、試驗樣品要求
      (一)試驗用樣品:擬申請注冊的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
      (二)對照樣品:已獲批準注冊的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或已獲批準注冊的全營養配方食品或相應類別腸內營養制劑。
      五、試驗方案設計
      (一)試驗方法
      應當采用隨機對照試驗,并采用盲法進行試驗。如采用其他試驗設計,需提供無法實施隨機對照試驗的原因、試驗的科學程度和研究控制條件等依據。依據對照樣品的選擇,采用優效或非劣效性檢驗。
      (二)試驗分組
      按照隨機分組原則分配入試驗組與對照組。試驗組和對照組有效例數原則上不少于100例,且脫失率不高于20%。具體病例數應根據臨床研究的主要研究終點選擇合適的統計學方法進行估算。
      (三)試驗周期
      試驗周期原則上不少于4周。
      (四)攝入量和攝入途徑
      成人患者總能量25~35kcal/kg·d,可根據年齡、體質指數等適當調整能量系數;兒童和青少年應在醫生或臨床營養(醫)師指導下確定推薦攝入量;采用口服或管飼,試驗用樣品每日攝入量不低于總能量的40%,剩余能量應在醫生或臨床營養(醫)師指導下攝入,應具有可比性。
      計算上述熱卡攝入量時,如患者BMI<24kg/m2,使用實際體重;如患者BMI≥24kg/m2,使用標準體重。
      研究期間,試驗組和對照組用藥應具有可比性。
      六、觀察指標
      (一)安全性指標
      1.胃腸道發生腹脹、腹瀉、惡心、腹痛、嘔吐、便秘等癥狀的次數;
      2.發生感染性并發癥(吸入性肺炎、腹膜炎、鼻竇炎等)以及導管相關并發癥(鼻咽部黏膜損傷、喂養管堵塞等)的次數;
      3.生命體征、血常規、尿常規、肝腎功能等生化指標;
      4.發生其他與產品相關或可能相關的不良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的次數。
      (二)營養充足性指標
      試驗前后體重、體質指數、去脂體重、體成分、血清白蛋白、總蛋白、血紅蛋白等指標,以及其他國際公認的營養學評價指標。
      (三)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指標
      1.腎功能相關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項,(1)血尿素氮、血肌酐;(2)估算腎小球濾過率;(3)尿蛋白定量;(4)殘余腎功能。
      2.并發癥相關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項,(1)C-反應蛋白;(2)甘油三酯、總膽固醇;(3)血糖;(4)二氧化碳結合力;(5)電解質(鉀、鈉、氯、鈣、磷);(6)肝功能(谷丙轉氨酶、谷草轉氨酶等)。
      3.生活質量。
      4.依從性。
      可以采用國際公認的標準對患者生活質量和依從性進行評價。
      七、結果判定
      如與已經批準注冊全營養配方食品對照,當試驗用產品滿足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均不劣于全營養配方食品,且營養充足性或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至少有一項指標優于全營養配方食品時,考慮此產品可作為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
      如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或腸內營養制劑對照,當試驗用樣品滿足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均不劣于對照樣品時,考慮此產品可作為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
      (一)安全性判定
      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可判定安全:胃腸道反應、感染性并發癥、導管相關并發癥、與產品相關或可能相關的不良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等不劣于對照組。
      (二)營養充足性判定
      試驗組和對照組相比,試驗前后體重、體質指數、去脂體重、體成分、血清白蛋白、總蛋白、血紅蛋白等指標維持或改善程度均不劣于對照組時,判定營養充足性不劣于對照組;當以上指標中至少有一項改善程度優于對照組而其他指標不劣于對照組時判定營養充足性優于對照組。
      (三)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判定
      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判定主要考慮以下指標:
      1.腎功能相關指標;
      2.并發癥相關指標;
      3.生活質量;
      4.依從性。
      判定原則如下:當上述1、2、3、4四個指標均不劣于對照組,則判定臨床效果不劣于對照組;當1、2至少有一項優于對照組而其他指標不劣于對照組時,判定臨床效果優于對照組。
      八、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
      參照《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試行)》有關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