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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證項目申請程序

    2018-09-07

      我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進行創新的健康食品認證、富硒食品認證、綠盟食品質量認證,客戶可以根據自身產品的實際需要選擇申請相應的認證。
    1.申請的基本條件
      1.1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建立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質量體系,正式運行時間不少于 3 個月;
      3)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的行業標準,產品生產形成銷售不少于 6個月;
      4)產品質量穩定,能正常批量生產,一年內未見不良記錄。
      1.2申請產品應滿足以下相應條件:
      1)申請產品是預包裝食品;
      2)申請《健康食品認證》的基本條件:原料采用一種或多種純食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且在加工過程中未添加食品添加劑、防腐劑等其他物質(天然食品添加劑例外),其產品的營養要素屬于原料固有營養價值的產品;
      3)申請《綠盟食品質量認證》的基本條件:食品中對人體有益成分的質量性能指標,大于執行標準規定指標5-15%以上、對人體有害指標控制在低于標準基數5-15%以下的品質優良產品; 
      4)申請《富硒食品認證》的基本條件:產品以自然富集有機硒的初級農產品為主要原料,加工過程不人工添加硒,且在每100g食品中硒含量大于30%NRV或每100ml食品中硒含量大于15%NRV的預包裝產品,加工用富硒食品原料有保障。
      1.3同時符合上述相應條件的產品經營者,可申請相應的認證。
    2.受理申請
      2.1認證對外聯絡部負責辦理認證的申請登記和受理手續;申請方可以直接與對外聯絡部聯系,了解有關認證程序和事項,索取有關認證的公開性文件。
      2.2申請方應提供一份正式的,由其授權人簽署的認證申請書,申請書應按認證規定格式填寫申請產品范圍等相關內容,并提供申請書要求的相應文件資料;
      2.3對外聯絡部收到申請方的申請書和有關申請文件后,審查登記,并進行合同評審,確定是否受理。
      2.4對于批準受理的申請,向申請方發出受理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由認證對外聯絡部與申請認證組織簽訂認證合同;對于不能受理的申請,在三天內致函通知申請方。
    3.初次檢查和檢驗(審核)
      3.1經合同評審同意認證的合同項目,由認證審核部組成審核組。任命審核組長,由審核組長對 申請方的產品認證申請資料和管理體系文件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對應的《認證實施規則》文件要求的,申請方應在規定時間內予以修改、補充和完善,直至審核組長認為可以進入現場審核條件。
      3.2文件審核通過后,審核組長編制審核計劃,審核計劃內容包括:審核組成員姓名、審核實施日期和計劃安排等。最遲在現場審核前七日將審核計劃發給受審核方。受審核方在收到審核計劃通知三天內予以答復是否同意,如未答復,則視為同意。
      3.4現場審核一般為初次產品質量保證能力審核及產品評價/產品一致性及型式試驗。
      3.5現場審核后,審核組做出現場審核報告,受審核方應根據審核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不符合項糾正措施實施情況的報告,并附以證明材料。審核組長對不符合項糾正措施實施效果的有效性進行跟蹤驗證。
    4.認證決定
      審核結束后,由審核組長提交現場審核報告和驗證不合格連同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及審核資料一起提 交審核部予以查驗接收,再由審核部送認證技術部審查評定,認證技術部依據現場審核報告及認證過程中和其它方面得到的信息對申請認證產品做出認證決定。做出認證決定的人員不應是參加該項目審核的人員。中心主任批準認證決定并簽署相應的認證證書。中心客戶服務部負責制作、發放《認證證書》,同申請方簽訂《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使用協議》,并對認證的認證產品進行監督。對通過認證的組織、認證產品將定期在網站公布其獲證企業名錄。
    5.監督審核
      5.1定期監督審核
      對獲得產品認證的組織,只有接受的監督審核才能保持注冊,自初次審核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進行第一次監督審核,以后每年進行一次監督審核,三年后復評(再認證)審核。如獲證組織有合理理由,經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員批準后,可適當推遲,但推遲后的審核時間距上次審核時間不超過6個月。
      5.2不定期的監督審核
      在證書有效期內獲得認證的組織、產品,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需進行不定期的監督審核:
    組織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更;
      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發生重大投訴;
      發生其它重大問題。
    6.復評(再認證)審核
      6.1認證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獲證產品組織應向提出復評(再認證)申請,受理后,由認證審核部實施復評(再認證)審核,程序同初次審核。
      6.2例外情況下,如果一個復評(再認證)周期被延遲超過一年,應增加一次監督審核作為對復評(再認證)周期延長的補償,以證明對獲證組織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了周期評價。但不管采用什么監督制度,都必須進行周期復評(再認證)。周期復評(再認證)延遲的時間最多不超過半年。
    7.認證的擴大、縮小、暫停、撤銷、拒絕或終止
      見(七、認證的批準、保持、擴大、縮小、 暫停、撤銷、拒絕或終止的有關規定)。
    8.認證依據
      8.1認證實施執行對應的《認證實施規則》即:《健康食品認證實施規則》、《富硒食品認證實施規則》和《綠盟食品質量認證實施規則》;
      8.2產品質量執行申請認證的產品的標準,如:國際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
      8.3組織與產品保證能力有關的體系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