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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嬰幼兒輔食許可證不得生產相關食品

    2017-04-17

      4月11日,食藥監總局發布《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以下簡稱《嬰輔細則》)。《嬰輔細則》規定,2018年6月30日起,持有罐頭、掛面、餅干、嬰幼兒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類別生產許可證以及未取得嬰幼兒輔助食品類別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2018年6月30日前生產的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嬰幼兒輔助食品產品,在保質期內可以繼續銷售。

      《嬰輔細則》要求各地食藥監管部門清查標稱“嬰幼兒食用”“6個月以上嬰幼兒食用”等食品,對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或標簽標識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的嬰幼兒輔助食品,依法進行查處,并召回問題產品。

      據了解,《嬰輔細則》屬于《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配套性文件并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配套使用,是實施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的重要依據。《嬰輔細則》進一步規范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條件,從生產場所、設備設施、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人員管理、管理制度、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等方面提出了嚴格的生產許可要求。

      食藥監總局表示,對新申請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嬰輔細則》要求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符合生產許可規定要求的,準予許可;不符合生產許可規定要求的,不予許可。

      此外,對持有罐頭、掛面、餅干、嬰幼兒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類別生產許可證且生產《嬰輔細則》中所列嬰幼兒輔助食品的生產企業,其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或證書臨近有效期屆滿擬繼續生產嬰幼兒輔助食品的,應督促企業按照《嬰輔細則》等規定要求,及時提出嬰幼兒輔助食品類別變更或延續許可申請,按照《嬰輔細則》要求組織許可審查,對達不到生產許可規定要求的不予許可。同時,要及時公布獲得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對此,食藥監總局要求,各省級食藥監督管理局要組織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和企業有關人員認真學習,貫徹實施《嬰輔細則》,嚴格審查程序,嚴格審查要求,確保嬰幼兒輔助食品監管工作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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