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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衛健委答復:關于將林蛙油增補食藥物質目錄的建議

    2024-09-04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關于將林蛙油增補食藥物質目錄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簡稱“食藥物質”)。食藥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公布。2021年,我委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制定《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管理規定》,規定“食藥物質”是指傳統作為食品且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物質;除了安全性評價證明其食品安全之外,還要符合中藥材資源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生態保護等相關法規規定;并明確增補修訂食藥物質目錄主要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同時提供具有傳統食用歷史的證明、食用安全性評價資料等材料。
      關于“向國家衛健委提出增補食藥物質目錄,將林蛙油納入目錄”的建議,根據《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管理規定》,應由相應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合本轄區情況,向國家衛生健康委提出修訂增補食藥物質目錄的建議,同時按要求組織和提供相關材料。我委將依法組織調研論證,會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積極研究將林蛙油列入食藥物質目錄的可行性。
      下一步,我委將立足法定職責,積極支持吉林等地大力推動林蛙油相關食品產業發展,促進鄉村振興。
      感謝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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