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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衛健委答復:關于取消對新資源食品原料人參年限限制的建議

    2024-09-04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關于取消對新資源食品原料人參年限限制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準予許可并公布。據此,我委制定印發《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規程》等規章文件,明確新食品原料的申報、受理和安全性審查等工作程序。近年來,我委立足保障公眾食品安全和促進食品產業發展,不斷完善新食品原料審批制度,持續優化程序、提升審查質量和效率。
      關于“建議取消對新資源食品原料人參生長年限的限制”的建議。2012年,原衛生部關于批準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規定其來源為“5年及5年以下人工種植的人參”。人參作為新資源食品(現為新食品原料),依據《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現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審批管理。2023年7月,我委會同國家中醫藥局等部門赴吉林延邊州開展人參相關問題專題調研,實地了解吉林省人參產業發展情況,聽取行業企業意見建議。結合調研掌握的情況,我委正會同吉林省及有關方面,研究推進相關工作。
      下一步,我委將認真貫徹落實“大食物觀”,立足法定職責繼續做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工作。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相關規定,建議請吉林方面結合實際情況提出擴大(或取消)食品用人參年限的申請,并按要求組織相關安全性資料;我委據此組織審查,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基礎上完善管理措施,推動人參及相關食品產業高質量發展。
      感謝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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